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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增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

2022-05-05 16:33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15803   

根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代销机构签署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22年4月25日起,本公司旗下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及C类份额增加代销机构,具体如下: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增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

一,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自2022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代销机构办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及业务规则请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规定。

同时,自2022年4月25日起,投资者通过上述代销机构办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的申购业务,享有的申购费费率优惠以上述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自2022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代销机构办理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C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及业务规则请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规定。

重要提示:

1,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上述代销机构的申购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元,具体以上述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未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其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应遵循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相关业务规则及前述费率优惠如有变动,敬请投资者留意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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